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誉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三教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济源市誉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9001民初2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中,誉锐建设公司作为雇主已向雇员进行了全额赔偿,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物为雇主向雇员赔偿的财产利益,可见已经赔偿的财产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物的所在地为誉锐建设公司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即誉锐建设公司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誉锐建设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系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誉锐建设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于赔偿责任不属于物的范畴,故本案所涉保险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综上,誉锐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旭安
审判员 聂文峰
审判员 谢高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梦雅
书记员郑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