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706号之一
原告:怀化市嘉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银湾小区14幢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Q7MLQ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邵阳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虹桥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459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市嘉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阳市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嘉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嘉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嘉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为1241.5元,由原告怀化市嘉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