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云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云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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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1015号之一
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宁海湾1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46145U。
法定代表人:严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云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24-6、2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4376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云腾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3元,减半收取5276元,保全费3897元,合计9173元,由原告宁波海纳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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