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3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8522094F,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号楼8层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柯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N37P0T,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6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柯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青0104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柯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551649.05元,支付截至2023年8月2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4549.14元,并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承担2023年8月22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884元,鉴定费92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51649.05元,支付截至2023年8月2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4549.14元,并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承担2023年8月22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884元,鉴定费924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柯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劳务费等592326.19元及利息,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