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2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锦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7楼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RNP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锦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渝015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锦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陈 晶
审判员 李 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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