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4499号
申请人:长沙合和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318号佳海工业园第B10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68575971K。
法定代表人:王益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伟,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雅晨,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B1栋1025-10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BAJYXR。
法定代表人:康忠辉。
被申请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883848127Q。
负责人:姚惠明。
申请人长沙合和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合和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65664.38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合和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合众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65664.3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洪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