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808号
原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湖北路芳草二路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B9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湖长制办公室,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负责人:***。
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向原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单,原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会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