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4民初189号之二
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上杭县官庄畲族乡福泉村山寺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8168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榕,江西省寻乌县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2019年3月6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2019年3月18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后经被告***、***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榕、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杭公司诉称,2018年1月22日,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广寻云府商住小区10、13、15号楼及附属楼的钢筋制作,面积约4万平方米;同时,双方约定承包价格,10、13、15号楼按图纸标注面积33元/㎡,地下室附属楼的顶板及商铺33元/㎡,地下室底板按540元/吨计算。付款方式约定:……屋面架构及二次结完,付工程款总额95%,余款5%,从钢管拆除后一年期给付。广寻云府主体完工后,经计算,两被告的总工程款额为1605780.43元。因两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告代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2019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030968元。被告从原告方领取的工程款已超双方约定的95%,超付了505476.59元,但被告拒绝将超领的工程款返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并未签订任何合同,案由不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适用“因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本案的第三人垫付产生的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垫付的款项为682699元,并非2030968元;本案合同系被告与**签订的,且双方并未约定管辖,原告无权代**行使管辖权;本案合同并未结算,原告是否垫付并未有依据;涉案合同为**与**勇签订,***并非适格被告。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两被告返还工程款的依据为2018年1月22日**与两被告签订的《钢筋单项承包合同》,原告明显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