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辖202号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港口机械(香港)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船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保)与被告上***港口机械(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振华公司)、被告上***船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船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海事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华泰财保诉称:香港振华公司所有并由振华船运公司经营的“振华22”轮在巴基斯坦靠泊过程中触碰了案外人中电胡布发电(私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胡布公司)在建的专用煤电码头,造成码头受损严重。2019年7月16日,人保上海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就触碰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向中电胡布公司出具担保函,担保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华泰财保承保了案涉工程一切险。2021年4月16日,华泰财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电胡布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14,629.29美元,折合人民币6,624,311.71元(按当天汇率中间价6.5288折算),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华泰财保委托了赛维特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查勘评估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支出了公估费用人民币189,523.10元。华泰财保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813,834.81元。华泰财保请求法院判令:1.香港振华公司、振华船运公司连带赔偿华泰财保经济损失人民币6,813,834.81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华泰财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香港振华公司、振华船运公司及人保上海分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法律费用。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船舶触碰在建工程的损失认定问题,对此类案件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触碰在建码头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类型新颖,案件审理中涉及船舶触碰在建码头导致的损失范围的确定问题,具有普遍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鉴于上海海事法院报请提级审理,故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辰旻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