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698号
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0054XC),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站北社区合磨路。
法定代表人:方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鑫,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1元,由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