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316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樟树屋组。
经营者:刘安芳,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该租赁部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浏阳市镇头镇金田村麻园组9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广。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3267.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3,267.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4,336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利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肖茜匀
书记员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