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2146号之二
申请人:隆昌县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石燕桥镇桐梓园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98554318P。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9982M。
法定代表人:郭洪兵,执行董事。
申请人隆昌县隆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川1083民初2146号民事裁定,裁定: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金额以160000元为限;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因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付清全部货款,故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昌县隆欣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定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宗会
书 记 员 唐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