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24民初3182号之一
原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菊花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050490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灌
南县新安镇苏州南路(渔场新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05660708XG。
法定代表人:纪长征,董事长。
原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7.5元,由原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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