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12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环城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XX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3号创业大厦8楼895-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诉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梁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1、由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欠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吊车租赁款52000元及逾期利息9170元;2、如若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调解书,则向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吊车租赁款5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因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3122执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