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桂1103民初91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荣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五金车间1)二层自编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146965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狮子岭路10号平桂区扶贫移民综合市场一层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759810513。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佛山市南海荣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权公司)与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2024年4月17日,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告荣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调解。
原告荣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4209.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付:以154209.5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1日签订《铝单板加工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铝单板。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时按质按量向被告交付货物,货款共计624209.52元,被告亦进行了签收确认。被告只支付给原告货款470000元,剩余货款154209.52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南海荣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4209.52元。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4月17日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荣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余下的货款104209.52元定于2024年5月18日付清给原告佛山市南海荣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如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自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原告佛山市南海荣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下的全部债权,且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向原告佛山市南海荣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付:以实际尚欠的货款为基数,从2023年12月6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荣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该款定于2024年5月18日付清给原告佛山市南海荣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2829元,保全费1973元,以上费用合计48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定于2024年5月18日前付清给原告佛山市南海荣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调解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