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乾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14号
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8PRD1K,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白洋镇沿江街5号)。
法定代表人:方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鹏飞,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乾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JUJJ3U,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清江商城A5-301)。
法定代表人:李禹峰。
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乾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宜昌康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晓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