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昂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1577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昂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以北澄湖国际商业街三期A区5栋11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83Q4X7。
法定代表人:樊玉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87111811H。
法定代表人:程意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昂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昂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30元,减半收取5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张悦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