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105号。
法定代表人:程意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00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即***诉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8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001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德     江
审判员           马 志 山
审判员     力瓦伊丁·卡迷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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