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吴忠市丰恒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高中文化,住吴忠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系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毛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再审申请人吴忠市丰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恒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捷公司)、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3)宁030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恒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23)宁030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毛某某作为大捷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和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以大捷公司项目部名义与丰恒建材公司签订《砂砾料、水稳料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特别是大捷公司于2023年又与丰恒建材公司签订了2份《材料购销合同》,与丰恒建材公司直接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大捷公司在原审中答辩中也自认其与丰恒建材公司之间存在案涉砂砾料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判决大捷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购销合同》签订时加盖了大捷公司项目部印章。丰恒建材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求毛某某出示大捷公司授权委托,毛某某就向丰恒建材公司出示大捷公司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并将复印件交给丰恒建材公司,向丰恒建材公司证实其是大捷公司案涉工程现场负责人身份,丰恒建材公司才相信毛某某有权代理大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丰恒建材公司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二)丰恒建材公司将全部砂砾料和水稳料供送至大捷公司的案涉工地并用于工程施工,大捷公司先后6次给丰恒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并收取丰恒建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张,进一步强化了丰恒建材公司对毛某某具有代理权的认识。(三)大捷公司在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过程中,于2023年1月和4月又分别与丰恒建材公司签订了2份《材料购销合同》,对《材料购销合同》的内容再次予以确认,显然是大捷公司对毛某某代理签订《购销合同》行为效力的认可,与丰恒建材公司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四)大捷公司项目部印章在案涉工程其他合同中长期使用,其中大捷公司与宁夏林丰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也是由毛某某加盖其公司的这枚项目部印章,足以使丰恒建材公司相信大捷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五)大捷公司在原审答辩中称:“大捷公司与丰恒建材公司之间就涉案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不存在欠款的情形”,明确自认其与丰恒建材公司之间存在案涉砂砾料买卖合同关系,欠付的货款已经结清,但原审判决却认定大捷公司与丰恒建材公司不存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显然违背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六)大捷公司与毛某某签订的《工程转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其真实性不能确定,虽然毛某某承认其私刻项目部印章,但不排除是两者为本案应诉实行的串通行为。而且该协议属于大捷公司与毛某某内部约定,并未公开公示,丰恒建材公司对此不知情,对丰恒建材公司不发生效力。二、(2023)宁030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关于“上诉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大捷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2020年《购销合同》与2023年的2份《材料购销合同》为同一内容合同,大捷公司原审中也自认其与丰恒建材公司只存在一次砂砾料买卖关系。退一步讲,即便是2020年《购销合同》不构成毛某某的表见代理,但2023年的2份《材料购销合同》加盖大捷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足以证实大捷公司与丰恒建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以本案并不存在丰恒建材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而是大捷公司与丰恒建材公司原本就是买卖合同关系,大捷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三、大捷公司在案涉工程另案中认可毛某某的代理行为,(2023)宁030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违背了同案同判原则。同样在国家级应急救援队建设项目(第二模块)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200事故场景模拟训练场所总图运输工程施工中,毛某某以大捷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宁夏林丰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种植协议书》并加盖大捷公司项目部印章。2023年宁夏林丰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至吴忠市利通区法院,该法院做出(2023)宁030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捷公司向宁夏林丰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虽然大捷公司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中明确表示自愿承担付款责任,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宁03民终181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大捷公司对支付宁夏林丰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大捷公司以上行为,应视为对毛某某持其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效力的认可和接受。同时,原审法院在相隔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对涉及同一工程的相同案件,相继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违背了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原则。综上,毛某某持大捷公司项目部印章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构成对大捷公司的表见代理,丰恒建材公司已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其属于善意且并无过失,原审判决大捷公司不承担支付货款责任违背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2023)宁030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丰恒建材公司的再审请求;3.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大捷公司提交意见称,1.本案是再审审查,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丰恒建材公司提出的事实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其没有上诉意味着认可一审判决。2.在一审诉讼中毛某某已经承认所谓的项目章是其私刻的,大捷公司并不知道其私刻印章的事实,大捷公司与丰恒建材公司在2023年1月19日签订的合同已经能够证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次日丰恒建材公司更是出具了相应的结清证明,故毛某某与丰恒建材公司自行结算与大捷公司无关。3.关于表见代理,丰恒建材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毛某某向其出具授权委托或其他能够证实其身份的材料,毛某某并没有形成相应的代理权利外观,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4、关于另案个案的事实是不一样的,不能因为另案结果就认定该案也应当同样判决,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应当予以再审。
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恒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2023)宁030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因再审程序为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符合法定事由才能引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即丰恒建材公司的申请必须符合上述条文中所列十三种情形方能引起再审程序。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丰恒建材公司未提交新证据。丰恒建材公司认为毛某某以大捷公司项目部名义与丰恒建材公司签订《砂砾料、水稳料购销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大捷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经核,2020年4月3日签订的《砂石料、水稳料购销合同》的甲方盖章处加盖的并非大捷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是项目部章,大捷公司不予认可,丰恒建材公司在原审中也没有证据证实毛某某向其出具授权委托或其他能够证实其身份的材料,且从合同的履行看,大捷公司并未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由毛某某投入资金、实际施工,原审法院认定毛某某与大捷公司系挂靠关系而非转包关系,毛某某借用大捷公司的施工资质实际履行合同,毛某某为本案实际施工人应承担合同的付款责任,大捷公司不承担支付货款责任有原审中收录在卷的各项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审正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同时丰恒建材公司在一审判决送达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的接受。综上,申请再审人丰恒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其申请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忠市丰恒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