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巨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1919号之一
原告江苏巨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巨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到甲方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甲方)公司所在地位于泰州市,泰州市范围内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泰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条款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原告应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巨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3元,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江苏巨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4183元,由原告江苏巨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丽
法官助理  顾嘉辉 书 记 员  孙婼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