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04民初3532号之一
原告泰州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泰州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依法减半收取370元,财产保全费400元,以上合计770元,由原告泰州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学道
法官助理王雯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