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新星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7568号之一
原告南京新星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新星港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一建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被告中兴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南京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裕公司)为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第三人(包括恒裕公司)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冯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