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吴区金裕弘线缆经营部、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4财保1128号
申请人新吴区金裕弘线缆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吴区金裕弘线缆经营部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3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裕弘线缆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吴区金裕弘线缆经营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戴雷人民陪审员杨玲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