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116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被执行人北京矿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6号3号楼(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106室。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矿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矿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矿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矿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