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格润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顺鑫格润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5民初72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尚义县。
被告:北京顺鑫格润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义县南壕堑镇新兴街垃圾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陈庆海,该公司经理。
***与北京顺鑫格润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者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