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12民初551号
原告扬州市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点为项目现场,位于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河海科技研发大厦第13层,故被告所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月榕
书记员  何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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