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510号
原告: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河海科技研发大厦第13层。
法定代表人:韩从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女,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学,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学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  亚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  安  琪
书 记 员 谭安琪(兼)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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