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承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都承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02民初30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都承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2号附22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都承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鹏
人民陪审员*燕
人民陪审员欧高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