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121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宁波市鄞州丰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丰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杨怡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邵一川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