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451号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负责人:李宏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关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57062049D。
法定代表人:李春松,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31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在工行山东省菏泽郓城支行1609××××5760帐户存款1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451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