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人民路商务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