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49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桐羽时代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1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Y8KT3M(1-1)。
法定代表人:董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九华山庄综合楼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937369。
法定代表人:王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举,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桐羽时代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皖0111民初49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举、**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肥桐羽时代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举、**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桐羽时代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举、**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