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886号
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二环路以东,望江东路与淝河西路之间安徽五金机电商贸城3C/10栋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DDKXR(1-1)。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87658008J。
法定代表人:陆立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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