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银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利银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天威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06执保46号
申请人:安徽利银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城村镇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诸世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天威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华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利银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天威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利银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天威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利银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全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利银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扬州天威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安徽利银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