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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2民初4996号

原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谭礼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樱,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金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瑞科,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能智慧”)与被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城投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樱、张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瑞科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能智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668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694元(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并连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百悦云景1、4#楼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完成了竣工并验收。2019年12月18日完成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7840684元。至今,被告仍有1376684元未支付。

百城投资辩称,1、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付款前原告应提供足额发票。2、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金不应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百悦云景楼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项目施工。约定“…开工时间2015年8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6.2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符合工程所在地税务局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专业发票…6.3乙方若未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6.5.2高、低压配电设备(高压设备、低压设备、变压器、电缆)全部进场后,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0%。6.5.3本合同内施工完成,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供电验收手续并正式通电,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6.5.5…甲乙双方办理完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6.5.6质保金为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支付…17.1保修期: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贰年。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算…”,还约了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额0.3‰/天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2019年3月13日,各方审核签署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书》。2019年12月18日,双方对该工程审定结算总价为7840684元。2020年7月22日,原告将案涉工程发票向被告交付完毕。至今,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6464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书》、《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对于质保期,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贰年。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算”。对原告主张以设备安装完毕通电运行为质保期起算日,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法确定《工程竣工验收书》最终签署完成之日为质保期起算日,即2019年3月13日。因合同约定质保期未届满,故对于质保金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款对应的发票原告已经于2020年7月22日交付被告,且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办理完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付款条件,对该部分款项被告应支付原告。但因该付款条件完全具备的时间点为2020年7月22日,故对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本院作部分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984649.8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2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9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92.5元,由原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051.1元,被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41.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