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2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首座****。
法定代表人:谭礼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白玉社区鑫玉大道白玉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1225××××00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5,697.7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