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财保40号
申请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五层516室。
法定代表人:ELISABETHSTAUDINGER-LEIBRECH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邦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邦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5716.24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2023年9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5716.24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