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口笃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623民初589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笃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9KUCL79U。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1××××。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市商水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368300XB。 住所地: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住淮阳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周口笃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笃行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建设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市商水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商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周口笃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移动商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移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周口笃行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被告中移建设公司中标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2022年至2023年通信施工服务集中采购(传输管线-河南)管道专业标段7:周口》标段,将将其中包括原告所施工标段分包于被告周口笃行公司。2022年10月12日,被告周口笃行公司经与原告口头及通过微信沟通后约定,将位于商水县的被告移动商水公司的顶管管道项目交由原告负责具体施工。后原告经与被告周口笃行公司结算确认该劳务施工量及劳务价款为164244元。2023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周口笃行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欠原告施工费用共计175000元,前期先支付125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3年2月10日前付清。现剩余施工费用已经超过履行期限,被告一直未支付完毕。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周口笃行公司辩称,我方不认可原告的诉请。原告应当配合我公司进行工程量的结算及其物料的核销,这些完成之后才能进行结算和支付。 被告移动商水公司辩称,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向我公司主张权利。 被告中移建设公司缺席未提出答辩。 原告***向本院举出的证据材料为:一、承诺付款协议、商水移动公司新建管道完成施工单量、商水移动公司新建管道项目完成施工量手绘图两张、城区公园路东段等建设弱电管网的请求、施工场地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目的:2022年原告承建被告周口笃行公司承包的移动商水公司的顶管管道项目。工程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周口笃行公司项目负责人结过结算确认,该劳务施工量及劳务价款为164244元,被告应于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完毕。该工程已经交付并使用。二、和解协议、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目的:2023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周口笃行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周口笃行公司欠原告施工费用共计175000元,签订协议后被告周口笃行公司向原告支付125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3年2月10日前付清,并承诺如到期未付清自愿向原告支付50000元违约金事实。现剩余施工费用已经超过履行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周口笃行公司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及因追索涉案施工费用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 被告周口笃行公司、移动商水公司、中移建设公司均未向本院举出证据。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被告中移公司中标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2022年至2023年通信施工服务集中采购(传输管线-河南)管道专业标段7:周口》标段,将其中部分施工标段分包于被告周口笃行公司。后经案外人**介绍,被告周口笃行公司将位于商水县的顶管管道项目交由原告***组织劳务进行施工。 2022年12月17日,**与原告***签订“承诺付款协议”一份,确认原告***完成施工费用共计164244元,约定于2023年1月10日前施工费164244元向原告***支付完毕。 2023年1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周口笃行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结算,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负责乙方位于商水县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市商水县分公司的顶管管道项目劳务费用,达成如下协议:1、经甲、乙双方结算,乙方所欠甲方施工费用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175000元,乙方自愿分两期履行该费用。协议签订后向甲方支付125000元,剩余50000元,乙方自愿从2023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2、乙方如逾期支付上述施工费用,自愿向甲方另行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因索要该施工费用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损失;甲方继续保留起诉乙方及发包方的诉权”。“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周口笃行公司向原告***支付施工费用125000元,下余施工费用50000元逾期后经原告追要未果诉讼来院,请求本院依法判决。 另查明,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周口笃行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周口笃行公司理应按照承诺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主张被告周口笃行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合理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中移建设公司、移动商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综合本案案情,调整为欠款总额的20%即10000元(50000元X20%)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笃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5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共计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周口笃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