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2民初22325号之二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燕园街道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3024573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市场街道安图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649987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810599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3元,减半收取4766.5元,保全费3387元,由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