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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477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四川省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甘肃省临潭县人,住临潭县。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临潭县人,住临洮县。 被告:***,男,汉族,住临洮县。 被告:陕西厚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新城御景湾B区201号楼1单元106-5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厚盈实业有限公司、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