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甘3021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临潭县柔和名酒行,住所地临潭县城关镇北环路福满堂火锅店楼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新城御景湾B区1单元106-5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46888640R。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潭县柔和名酒行与被执行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302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968.2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39968.2元、执行费2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临潭县柔和名酒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甘302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