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1民初315号 申请人: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江山大道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1005857070D。 负责人:***,局长。 被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保全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杰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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