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

长沙大器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12426号
原告长沙大器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长沙大器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大器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大器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长沙大器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书记员 石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