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1民初547号
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环城南路与富民大道交汇处槟榔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启太,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5元,由原告海南海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丽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