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水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1)豫1623民初1591号
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水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98318.59元(110KV工程款5237523.59元+10KV工程款460795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52018.2元(110KV合同:利息652018.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此后按此标准另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商水协鑫100WMP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建安及外线EPC合同》(简称“110KV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商水协鑫100MWP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建安及外线EPC工程,2018年3月30日开工,2018年6月20倒送电成功,合同总价暂定为3665万元。同时约定,质保金为结算价的5%,质保期为1年。如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8年8月30日,所有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2018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单,但被告迟迟不予审批,拖延付款,直至2019年4月3日才完成《工程结算审定单》审批,审定金额为2729.521362万元。截止目前,累计支付工程款2215.7690万元,仍欠513.752359万元未支付。 另外,被告委托原告厂区内10KV线路迁移工程于2018年7月底完工,直到2019年12月9日,被告才与原告签订《商水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MW发电项目10KV线路迁移EPC合同》(简称10KV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公司100MW发电项目10KV线路迁移EPC工程,2019年6月25日开工,2019年7月30日完成所有工程,合同工程款为460795元。同时约定,如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工程早已完工,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98318.59元(110KV工程款5237523.59元+10KV工程款460795元)、支付利息652018.2元(110KV合同:利息652018.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此后按此标准另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世昌 审判员  黄素静 审判员  张桂梅
书记员  纪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