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民初88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沾益区花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773X,住所: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汉族,1993年5月21日生,江苏省溧阳市人,研究生,住江苏省溧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1988年5月14日生,本科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