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临能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1022执1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汾临能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临汾临能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柳工XX型和厦工XX型装载机各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柳工XX型和厦工XX型装载机各一台,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限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