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临能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晋1022执1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临汾临能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临汾临能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柳工XX型和厦工XX型装载机各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河寨煤业有限公司柳工XX型和厦工XX型装载机各一台。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