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24民初5589号 原告: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正明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洋,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李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下欠房屋租赁费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所有位于正阳县××镇××路××名家的房屋于2014年租赁给李洋使用,用于经营洗车店,前期被告一直如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在2018年8月被告以没钱为由拖欠原告租金,到2019年8月左右被告不再租赁该房屋,租金一直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房租6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洋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其在2012年12月份交给原告的押金没有退,忘记有没有打押金条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正阳县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9月12日变更的公司名称)。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正阳县××镇××西侧)用于经营洗车店,2019年8月被告不再租赁该房屋,并就所欠原告租金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面租金陆万贰仟元整(小写:62000.00)李洋2019.8.3412829199103292014176304146662019年10月1号还款。”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该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洋租赁原告房屋期间共欠原告租金6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当庭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租金6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其向原告支付的房屋押金未退还的答辩意见,因本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被告如有相应证据可另行起诉要求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党姣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