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商)初字第8347号
原告泰州金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双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河北北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柏坡东路南山水青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荣,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续征,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金川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北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金川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河北北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金川泵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北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金川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北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九十五元,由原告泰州金川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孙秀芝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员**